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周婷玉、隋笑飞)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相关条款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索票索证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监管码;对尚未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供货者有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无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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