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区农机主管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08]20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理顺农机培训与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关系,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收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着力抓好当前困扰农机安全的突出问题,依法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解决好今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机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农机监理工作水平、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内农牧机发[2008]201号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直接面向农牧民,是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力保障。目前,全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总体走出职能调整后的不适应,逐步走上法制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但是,依法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任务仍然很重,特别是在今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中发现了一些困扰安全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问题急需解决。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机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水平,针对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提出意见,通知如下。
    一、理顺农机培训与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关系。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分离的规定,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培训与考试提出相同的管理要求,自治区农牧业厅依法对全区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了重新认定,确立了培考分开体制。但是新体制条件下培考脱节现象更加凸显,一些地区存在培训机构不积极配合监理工作、以考代培、不培不考交钱办证等情况,严重松驰源头管理,埋下安全隐患。为此,一是要进一步深化农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直接考试办证甚至未培未考办证的驾驶员开展一次全面清查,进行全面补课补考,直至全面达标。此项工作到2009年6月30日前结束,各盟市须将补课补考人员造册登记,上报自治区农机监理站。二是农机主管部门要协调农机驾驶员培训机构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立起工作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共同组织驾驶员培训考试工作。今后自治区及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要突出督查各旗县培考结合机制的建立,树立和推荐好的典型,做法成熟后上升为制度规定;对于培考双方不作为、越权办证的,追究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二、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收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农机安全监理收费纳入预算内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及各地核准的收费使用范围使用,强化监管;农机主管部门要关注监理收费使用,不得脱离监管,不得超越使用规定范围使用。除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单位可用作薪金开支和工资补差外,主要用于办理业务、进行农机监理业务装备。当前主要是改善检测手段、提升现代办公设备、解决下乡用基本交通工具。各盟市要按照以上原则,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收费使用指导监督,防范违规使用,提高使用效率。通过几年的指导监督,使全区农机安全监理系统的自身装备水平达到一定高度,符合农机安全执法必备硬件要求。
    三、着力抓好当前困扰农机安全的突出问题。农机安全隐患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拖拉机违法载人、行驶的拖拉机无明显安全标识造成安全事故等。针对存在问题,一是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开展拖拉机违法载人专项治理;同时,要主动联系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与乡镇政府、村委会、乡村小学校相衔接,解决禁止用拖拉机运送学生、规范农村牧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问题。二是加大对拖拉机及其挂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的检验力度,凡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均要达到灯光齐备完好;并对无反光装置、反光装置不明显的拖拉机、挂车普遍粘贴反光条,消除夜间行车隐患。三是加强对拖拉机牌照管理,统一规范不同机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悬挂位置、固定方式、管理要求,提高牌照使用的严肃性,保证牌照能发挥其应有的法定标识、社会示范作用,逐步培养农机驾驶人自觉守法、维护法律的自觉性。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